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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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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推进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的政务公开工作,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政务公开的意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信息公开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的信息是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在其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的信息公开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开原则。凡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事项,必须实行公开。

  (二)诚实守信原则。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事项,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

  (三)注重实效原则。从实际出发,坚持工作方式与实际效果的统一,防止形式主义。

  (四)服务社会原则。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机关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通过信息公开更好地服务社会。

  (五)公正公平原则。凡公开的政务事项,在范围、对象、时间上必须做到共知、共享。

  (六)有利监督原则。在公开的内容和形式上,要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和获取,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第四条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的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依法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信息之外,都必须公开。

  第五条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机构设置、职能及调整变动情况;

  (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内的各税种、社保费、规费的基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税收征管工作法律法规、制度、办法、规定;

  (四)税务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政策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办理要求等;

  (五)税务行政复议诉讼的法律依据、受案范围、申请及受理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规定;

  (六)地方税收工作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及相关税务工作信息;

  (七)地税部门依法应当主动公开有其他信息。

  详细项目见《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信息公开目录》。

  第六条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网站、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报、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和固定设施等一种或多种形式公开。

  第七条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严格执行新闻发言人制度,重大信息由发言人代表本级机关发布。

  第八条 属主动公开的信息,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应当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得迟于信息生成后20日。

  第九条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决定。

  第十条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可以要求其及时公开,并有权向有关监督机关投诉。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开其主动公开的税务信息以外的其他涉税信息。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涉税政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申请的地税机关代为填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涉税信息的内容描述及公开形式等。

  第十三条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登记,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同时答复申请人。

  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向有关监督机关反映。

  第十四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公开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六条 决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地税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或通过第三方向外部公开。

  第十七条 属于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的信息,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和媒体发布。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开的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的,有权要求信息公开机关及时更改。

  第十九条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务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工作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和信息公开协调工作机制,定期对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对外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受理电话027-87328532。

  对外受理信息公开事项投诉的机构为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监察室,投诉电话:027-87328669。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地址:武汉市武昌东湖路101号(邮编:430071)

 

来源:湖北省财税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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