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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商局叫停“特价商品概不退换”
2007-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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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价商品概不退换!”许多商家在降价销售一些所谓的处理商品时,往往搬出这一霸王条款当作“挡箭牌”。昨日,市工商局明确对此说“不”。
  上月22日,汉阳区的代女士在武汉杰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钟家村店,花372元购买一双“耐克”运动鞋,当天回家后发现此鞋在阳光下竟变成“鸳鸯鞋”:一只是白色,一只却是浅黄色。她到该店要求退换,遭到商家拒绝,理由是:“这是一双断码鞋,属让利销售。根据店规,特价商品概不退换。”代女士向“12315”投诉。琴台工商所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认为该店的这一条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抵触,属于“霸王条款”,当即责令该店全额退还代女士的购鞋款。
  上月底,黄陂区的吴女士拿着刚买的内衣到罗汉寺工商所投诉称,佳喜床上用品店正在换季促销,她在该店买了一套“洋羊”牌全棉内衣,回家试穿时衣服多处脱线,她要求换货,但店主指着墙上“特价商品概不退货”的提示语,予以拒绝。罗汉寺工商所表示,商品无论何价都应享受“三包”服务。随后,工商人员责令该店为吴女士换货,并拆除墙上的提示语。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不论价格高低,经营者所售商品的质量必须合格,否则构成违法,不仅要退换,还要受到相应处罚。如果商家向消费者明示商品存在的瑕疵,则可例外。
  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昨日称,明示方式是问题关键,商家因换季、拆迁、积压而对商品降价销售时,应将商品瑕疵在发票上注明,而不能凭“特价商品概不退换”来推卸责任。(记者胡江南 通讯员张镝 万彦 齐兵)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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