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更需要关怀
对于精神病患者和家属,肉体上的痛苦他们可以承受,而社会上歧视的目光却让他们难以承受。
正在制订中的《武汉精神卫生条例》,用法律的形式对精神病人的权益进行了保护。
禁止非法限制精神疾病患者的人身自由
市精神卫生中心有关负责人讲了这样一个故事:
张志成(化名)曾是某县的高考理科“状元”,1997年从上海交通大学毕业。1年后,因家庭变故等原因引发了精神病。由于无钱买药治病,病情日趋严重。1999年1月,经家人同意,村里人打制一个铁笼,将他装进笼子关进山野的林场小屋……
像这样的事情经常发生,很多精神病患者被家属或者他人关起来、捆起来甚至锁起来。起草中的《条例》明确指出,禁止非法限制精神疾病患者的人身自由,即使主观上是避免精神病患者伤害他人或自己,但依然属于违法行为。
公开精神障碍者隐私最高可罚3万元
患者毛女士是一个事业单位的干部,当感觉身体不适后,她几乎走遍了武汉所有大医院的神经内科,最后她来到市精神病医院。
每次看病,毛女士都放弃医保而选择自费,看完病后还把各种收据撕碎,并再三恳求医生千万不要透露自己的个人信息。还有一些轻微的精神疾病患者,因为担心个人病情泄漏而不敢求医,结果耽误了治疗,导致更严重的精神问题。
为了保护精神病患者的个人隐私,《条例》特别规定,在公共场合公开精神障碍者资料或公开资料时未隐去其身份资料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精神障碍者依法享有受教育、就业等方面的权利
张志成在2001年开始接受武汉精神卫生中心的两年免费治疗。
2003年初,张志成痊愈。走出医院时,他还能用流利的英语对话。
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年11月,市精神病医院医务人员到家乡看望他,发现小张没找到任何工作,以捡破烂为生。
医生检查发现,他的病情非常稳定,没有任何复发迹象,完全可以正常工作。然而,却没有任何一家单位愿意聘用这位名牌大学毕业的本科生。
这种情况并不少见,不少人因为患精神疾病而失去了工作。
为了保障精神病患者的就业等权利,《条例》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聘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以罹患精神疾病为由解除与精神障碍者的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精神障碍者康复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聘用合同期内,其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和岗位,在待遇和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视。
记者 王兴华 通讯员 应述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