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襄樊、荆门、天门、潜江、仙桃、孝感市人民政府:
今年以来,我省汉江河道非法采砂十分猖獗,严重危及防洪和通航安全。为确保汉江防洪安全、航道安全及沿江社会稳定,沿江各级政府必须迅速采取果断措施,集中力量对汉江河道非法采砂进行专项整治。现就开展汉江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一)加强组织领导。沿江各级政府要把汉江河道非法采砂整治工作作为今年防汛备汛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统一领导。要按照防汛责任制的要求,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迅速成立由政府领导为组长,水利、交通、公安、工商、安监、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汉江河道非法采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指挥。沿江各市必须于4月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二)加强检查督办。省水利厅、交通厅、公安厅、监察厅等部门成立联合督导组。督导检查沿江各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汉江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沿江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联合督导组,加强对有关县(市、区)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三)加强协调配合。沿江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做到上下游、左右岸协调一致、统一行动。汉江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市际间的具体协调及日常监管的督办协调工作由省水利厅及所属的省汉江河道管理局和省有关部门负责。
二、统一行动,统一措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1日至6日)。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在前段宣传发动、初步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播报、刊登、张贴汉江河道禁采通告,把河道采砂管理法律法规和政府禁采规定宣传到沿江每个村组和每条采砂船上。敦促非法采砂者在4月6日前,自行将非法采砂船只进行处理。
(二)检查打击阶段(4月7日至20日)。沿江各级政府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组织专班认真开展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主要内容包括:1、对拒不按规定时间撤离的“三无”非法采砂船只一律依法予以强制拆除。2、对非法造船窝点一律予以清理取缔。3、对非法砂场和铁砂经营者一律予以查处,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必须依法予以取缔。4、斩断非法采砂营运链条,运砂车辆一律禁止在堤顶路面通行,采砂业主在汉江滩岸搭建的棚屋和砂料堆场一律予以拆除,非法装运铁砂的车辆、船只一律禁止出境。5、对沿江有关乡镇或村组违法签订的非法采砂协议(合同),一律依法予以废止。6、对依法办理了船舶证照的采砂船只,一律实行集中停靠、集中监管。7、对非法采砂组织者、暴力抗法者、涉黑涉恶势力一律依法追究治安和刑事责任。确保汉江汛前全面完成河道非法采砂整治任务。
(三)整改巩固阶段(4月20日至30日)。汉江河道采砂管理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非法采砂随时可能反弹。各级政府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要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制定整改措施,尽快建立切实可行的长效管理机制,切实解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在组织保障、管理经费保障、水政执法装备保障等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确保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能正常开展。
三、严肃党纪政纪,严格责任追究
省监察厅和市、县监察部门要对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投资入股采砂,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到位,工作不落实,导致非法采砂活动猖獗的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纪委《关于违反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200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