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公告 第1号
根据建设部第278号《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省政府第268号令《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现将湖北省建设厅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资料目录、办理机构等有关规定和内容公告如下,自公告之日起实施。本公告未涉及的其他具体办理工作流程,执行《湖北省建设厅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的规定。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二、三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报建设部备案;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厅备案。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符合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办建[200124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的规定。
上述文件在办理场所公开供查阅。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验资报告;
3、企业章程;
4、近三年财务决算年报表和统计年报表;
5、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6、企业拥有的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
7、企业拥有的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
8、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必须具有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
9、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具有自有设备、厂房的,企业需出具购置合同、发票、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应证明;
10、企业完成的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等相关资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先向工商注册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其中,省管企业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
2、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经市、州、直管市、林区、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后,将初审、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进行审查和审核。对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经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建设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商省政府有关部门评审后,由省建设厅提出审查意见。
对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二、三级资质经审核后,作出许可决定,报建设部备案。其中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商省政府有关部门评审后,由省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省建设厅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意见在有关媒体上公示10个工作日,部门评审、专家评审及专家意见公示时间均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湖北省建设厅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武汉市武昌中南路14号。
联系电话:027—87831084。
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建设部审批;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省建设厅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符合人事部、建设部人发[2002]111号等文件的规定。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建造师注册申请表;
2、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4、身份证、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直管市、林区、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市、州、直管市、林区、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进行审查、审核。对申请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经审查后报建设部核准;对申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经审核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省建设厅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湖北省建设厅。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武汉市武昌中南路14号
联系电话:027—87821207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报建设部备案。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符合建设部(2004)第135号令的规定。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及其电子文档;
2、专职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管理机构出具的从事工程造价专业经历的证明;
3、企业章程及股东出资协议(附公证书);
4、企业缴纳营业税的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交纳营业税的完税证明(申请新设立的企业不提供);
5、自有或租赁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
6、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新设立的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7、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保证制度、财务制度;
8、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存档证明和企业为其交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复印件(申请新设立的企业提供人事档案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初审程序:
1、申请人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核准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市、州、直管市、林区、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市、州、直管市、林区、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省建设厅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湖北省建设厅。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 武汉市武昌体育馆路2号新凯大厦7楼。
联系电话:027-87320639。
四、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由省建设厅初审报建设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符合建设部(2000)第75号令的规定。
(三)申请材料目录
1、《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3、申请人近两年完成的工作业绩简介和证明;
4、申请人发表的工程造价理论研究的报告;
5、有效的人事档案证明或者离、退休证明;
6、学历证明、居民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7、注册单位为造价咨询企业的人员,在提交上述资料的同时,还应提供本单位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8、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超过一年,申请初始注册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每年度不少于40学时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2、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省建设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湖北省建设厅。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武汉市武昌体育馆路2号新凯大厦7楼。
联系电话:027-87320639。
五、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乙级、丙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报建设部备案。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符合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湖北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
上述文件在办理场所公开供查阅。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5)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2)《监理业务手册》及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及监理工作总结;
3、申请资质增项,需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4)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先向工商注册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经审核后报市、州、直管市、林区、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省管企业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
2、市、州、直管市、林区、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进行审查和审核。对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经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建设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省级有关部门评审后,由省建设厅提出审查意见。对工程监理企业乙级、丙级资质,由省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省建设厅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意见在有关媒体上公示10个工作日,部门评审、专家评审及专家意见公示时间均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湖北省建设厅。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武汉市武昌中南路14号
联系电话:027-87831084
六、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符合建设部(1992)第18号令。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2、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4、身份证、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的市、州、直管市、林区、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市、州、直管市、林区、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省建设厅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湖北省建设厅。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武汉市武昌中南路14号
联系电话:027-87831084。
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
甲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审批有关规定和内容详见建设部公告第278号;乙级、暂定级资格由省建设厅审批,报建设部备案。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第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上述规章在办理场所公开供查阅。
(三)申请材料目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和《关于开展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04]5号)规定: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
2、申请表附件资料,包括:
(1)企业原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章程或者合伙人协议;
(4)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
(5)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和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者一年以上办公场所房屋租赁合同;
(6)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企业执行人和企业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聘任)文件、个人简历、身份证和职称证书或者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7)《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表五所列专职人员名单中,造价工程师在本企业的执业注册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8)《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表》表五所列专职人员中,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者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9)《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所列专职人员的社会保险凭证和聘用证明。其中,社会保险凭证指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有效期内(甲级和乙级资格为近三年,暂定级为近一年)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或者出具的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名单;聘用证明指人事档案管理组织出具的企业聘用人员名单。专职人员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10)《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中所列的资格有效期内招标代理业绩的证明材料,每项业绩的证明材料均应当包括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评价意见;
(11)最近一个年度财务报表(即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
(12)资格有效期内(乙级资格为近三年,暂定级为近一年)的奖罚情况;
3、一个有代表性的项目的资料:资格有效期内(乙级资格为近三年,暂定级为近一年)完成的一个工程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个有代表性项目的完整资料一套,内容包括委托代理合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标底、开标评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合同、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和招标人的评价意见。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市、州、直管市、林区、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其中,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名称预核准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企业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
2、市、州、直管市、林区、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厅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湖北省建设厅。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4号
联系电话:027—87276535
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格审批
在湖北省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市、县监督机构,必须经湖北省建设厅审批。
(一)行政审批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同意,具备《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地监督机构基本条件,并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
(三)申请资料目录
1、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格申请表;
2、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站批文;
3、当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文;
4、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批文;
5、监督机构人员名单及职称、学历、培训合格证等证书。
(四)行政许可程序
1、质监机构负责人填写《湖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表》,并按申请资料目录整理相关资料,报省建设厅建设厅。
2、省建设厅审查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决定是否受理。
3、省建设厅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确定审查结果后审批。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二十天。
(六)行政许可数量
不限。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湖北省建设厅。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地址:武汉市武昌中南路14号
联系电话:027-87843683
九、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在湖北省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1条;
2、《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17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2、实验室应具备检测工作正常运行的工作场地、设施和仪器设备;
3、建立一套能够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准确、公正且符合本单位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
4、检测人员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
5、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2、法律地位证明材料及主要人员任命文件;
3、《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及相关质量记录;
(四)行政许可程序
1、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
2、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3、对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现场考核;
4、对考核合格的单位颁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自现场考核合格后,二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按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确定。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湖北省建设厅。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地址:武汉市武昌中南路14号
电话:027-87815691
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建设部审批;中央在鄂和湖北省境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湖北省建设厅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第四条 和第六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符合湖北省建设厅鄂建办[2004]107号等文件规定。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满足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各项要求的相关文件、材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1、建筑施工企业填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连同申请材料,根据属地原则一并报市、州、直管市、林区、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市、州、直管市、林区、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评价,必要时到企业施工现场进行抽查,将抽查和安全评价结论报省建设厅审查。省建设厅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四十五个工作日。评价或现场检查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湖北省建设厅。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武汉市武昌中南路14号
联系电话:027-87815693。
十一、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四类人员”)任职资格认定
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的“四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由省建设厅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六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的“四类人员”由企业通过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督机构,统一向市、州、直管市、林区、扩权县(市)安全监督机构申请考核,经市、州、直管市、林区、扩权县(市)安全监督机构考核合格后报省建设厅核发考核合格证。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四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负责人须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四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1、“四类人员”填报“四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由其聘用单位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市、州、直管市、林区、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市、州、直管市、林区、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四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进行初审,报省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二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湖北省建设厅。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武汉市武昌中南路14号
联系电话:027—87815693。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实行分级审批。其中一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初审,报建设部审批;二、三级资质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扩权县(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厅审批;四级资质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扩权县(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武汉市二级资质由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厅审批;武汉市三级资质由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
(一)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八条、第九条;
3、《湖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85号令)。
(二) 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条件如下:
1、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2、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统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3、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统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它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 申请材料目录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申请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设立公司的批文或协议书;
3、经董事会(主管部门)推选(任命)的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明,由企业任命的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经营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4、企业章程及财务管理办法;
5、验资证明;
6、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7、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8、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它文件;
9、三资企业(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除提供上述1至8项文件,还须提供以下两项文件:
(1)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申报一、二、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材料如下: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2、房地产发企业原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如已被原发证机关收回,也须提交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复印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复印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7、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或备案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
9、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和单位公章);
10、《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加盖单位公章),及执行情况报告。
(四) 行政许可程序
一级资质初审程序为:
1、申请人先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验原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二、三级资质审批程序为:
1、申请人向所在市、州、直管市、林区、扩权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市、州、直管市、林区、扩权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开发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验原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五) 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一级资质的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二、三级资质的审批期限自省建设厅收到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 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 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省建设厅
(八) 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武汉市武昌中南路14号
联系电话:027-87823966
十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初审,报建设部审批;二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三级资质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79号)第三十二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物业管理企业一、二级资质许可条件为:
1、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a.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b.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c.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d.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2、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a.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b.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c.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d.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核定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营业执照;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5、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6、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申请核定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物业管理资质二级企业申报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务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务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务合同;
5、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6、物业管理业绩材料(一般为企业近一年的工作总结和1-2个管理项目的业主委员会对其服务质量的评价);
(四)行政许可程序
一级资质初审程序为:
1、申请人先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二级资质审批程序为:申请人直接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省建设厅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一级资质的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二级资质的审批期限自省建设厅收到申请人申报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省建设厅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武汉市武昌中南路14号
联系电话:027-87823966
十四、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初审,报建设部审批;二级及以下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房地产估价机构一级资质许可条件为: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资质2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
4、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项目总数20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含3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含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出资总额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资质许可条件为: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2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
4、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项目总数15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含3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含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出资总额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许可条件为: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 字样;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3、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项目总数10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2名以上(含2名)的股东或者合伙人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出资总额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等级按照三级核定,并设1年的暂定期。
(三)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核定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2、省建设厅的初审意见;
3、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5、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6、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7、申报机构在当地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人员名单(加盖人才服务中心公章);
8、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及申报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9、申报机构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缴纳社会保险的缴纳凭证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10、兼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11、房地产估价业绩材料;
12、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备案证)复印件;
13、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主要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14、随机抽查的最近两年内申报机构所做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申请核定二级及以下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四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2、市、州、直管市、林区、扩权县(市)及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加盖公章);
3、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正本、副本原件退回);
4、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5、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6、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7、申报机构在当地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人员名单(加盖人才服务中心公章);
8、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及申报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9、申报机构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缴纳社会保险的缴纳凭证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10、兼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11、房地产估价业绩材料;
12、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备案证)复印件;
13、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主要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14、随机抽查的最近两年内申报机构所做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以上申请材料未注明的,均应提交原件供审查。
(四)行政许可程序
一级资质初审程序为: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注册后,再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二级及以下资质审批程序为: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注册后,再向所在地县(市)及市、州、直管市、林区、扩权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所在地县(市)及市、州、直管市、林区、扩权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的,由申请人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一级资质的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二级及以下资质的审批期限自省建设厅收到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省建设厅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武汉市武昌中南路14号
联系电话:027-87823966
十五、房产测绘单位资质初审
乙级、丙级、丁级房产测绘单位资质初审由省建设厅实施。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三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乙级房产测绘单位资质许可条件为:
1、有不少于25名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其中:高级2人,中级8人);
2、有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GPS接收机3台,全站仪5台,水准仪3台,A1幅面以上绘图仪1台,手持测距仪10台);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具体考核指标参见《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下同);
4、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丙级房产测绘单位资质许可条件为:
1、有不少于8名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中级3人);
2、有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全站仪2台, A1幅面以上绘图仪1台,手持测距仪5台);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4、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丁级房产测绘单位资质许可条件为:
1、有不少于3名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中级1人);
2、有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全站仪1台,手持测距仪2台);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4、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三)申请材料目录
1、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4、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5、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6、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证明材料;
7、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8、单位住所证明;
9、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10、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1、接收。省测绘局将申报材料转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接收。
2、初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许可的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初审意见。
3、送出。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送省测绘局。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省建设厅自接收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省建设厅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武汉市武昌中南路14号
联系电话:027-87823966
十六、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核准(待建设部新的核准办法出台)
待新办法实施前公布许可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办理期限等。
十七、注册物业经理人资格核准(尚未实施)
待实施前公布许可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办理期限等。
十八、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初审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初始注册的条件如下:
1、经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
2、受聘于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
3、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超过三年的,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3)因在房地产估价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被注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自被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5)不在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续期注册、注册变更等的具体条件见《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0号)。
(三)申请材料目录
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本人签名);
3、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资格互认证件,该证件自签发之日起超过二年的,应当附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4、工作业绩证明材料;
5、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及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6、申请注册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还需提供机构委托当地人才服务中心托管其档案证明,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交纳凭证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初始注册初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省建设厅提交申请材料;
2、省建设厅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初审条件的,作出予以许可的初审意见;对不符合初审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附相应的电子文档)。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省建设厅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武汉市武昌中南路14号
联系电话:027-87823966
十九、采用没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核准
(一)行政许可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二十九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申请事项没有现行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申请事项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3、申请事项经湖北省工程建设专家委员会专题技术论证。
(三)申请材料目录
1、《采用没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核准申请表》;
2、采用没有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理由;
3、工程设计图(或施工图)及相应的技术条件;
4、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产品标准文本及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的鉴定意见(报告),以及湖北省工程建设专家委员会专题技术论证会纪要;
5、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在省内或省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或中试(生产)试验研究情况报告;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由拟采用单位向省建设厅提出采用没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报告;
2、省建设厅委托湖北省工程专家委员会召开专题技术论证会,并形成会议纪要,论证会纪要应附专家签名名单。专家技术论证会应有相应标准的管理机构、相关单位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参加,并不得少于7人;
3、省建设厅对专题技术论证结果进行审核,并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省建设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评审、鉴定等特别程序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湖北省建设厅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4号
联系电话:027-87821205
二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建筑高度超过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6章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3)第7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第10章中错层结构和第11章中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
2、建筑高度不超过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中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3、经湖北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审查,基本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审查结论为“通过”的。
(三)申请材料目录
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申报表;
2、高层建筑工程超限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3、批准的建筑工程场地的红线图;
4、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报告(含场地抗震性能评价资料);
5、初步设计文件(建筑项目总平面,建筑平、立、剖面图,结构部分的主要平面、转换层、加强层的构件布置图);
6、结构初步设计计算书(注明计算机程序的名称和版本、初始数据和主要结果);
7、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
8、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时,应提供相应的说明资料;
9、已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提供试验研究报告。
以上资料的详尽程度、要求见《湖北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的附件3。
以上1、2、3、5、6、7项资料各提供5份,其余各项资料各1份。
(四)行政许可程序
1、建设单位在抗震设防区内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建设时,应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州、直管市、林区、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抗震设防审批报告;
2、市、州、直管市、林区、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该工程进行认定,对认定为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由市、州、直管市、林区、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提出抗震设防审批申请;
3、省建设厅受理后,组织湖北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做出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湖北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批准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省建设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的,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湖北省建设厅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4号
联系电话:027-87821205
二十一、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
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由省建设厅初审,报建设部审批;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由省建设厅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48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经全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受聘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三)申请材料目录
首次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筑师注册申请表(1式3份);
2、申请人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3、身份证、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职业道德证明;
5、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身体健康的体检证明(自申请之日起,近3个月内的体检证明有效);
6、逾期首次注册的,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7、大专院校设计单位人员申请注册时,应出具申请人是在职教师或设计单位在编人员的证明文件。
继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筑师继续注册申请表(1式3份);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注册单位出具的上一注册期的职业道德证明;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的体检证明(自申请之日起近3个月内体检有效);
6、申请人原注册期的执业印章。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筑师变更注册申请表(1式3份);
2、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4、原注册单位出具的申请人职业道德证明;
5、注册执业人员情况表;
6、新聘用单位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件;
7、申请人变更注册前的执业印章。
暂停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关于暂停注册的申请报告(1式2份);
2、申请人注册期内的执业印章。
(四)行政许可程序
一级注册建筑师:
1、申请人填写注册建筑师注册申请表并提交聘用单位,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省建设厅;
2、省建设厅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签字盖章,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二级注册建筑师:
1、申请人填写注册建筑师注册申请表并提交聘用单位,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所在地市、州、直管市、林区、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央驻鄂及省直属单位直接向省建设厅申报;
2、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盖章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注册申报材料连同申报注册汇总表报送省建设厅;中央驻鄂及省直属单位直接向省建设厅申报;
3、省建设厅进行审核,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首次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准予继续注册或变更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新的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准予暂停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暂停注册通知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二级注册建筑师省建设厅自受理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处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湖北省建设厅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4号
联系电话:027-87317116
二十二、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由省建设厅初审,报建设部审批;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由省建设厅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经全国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书;
2、受聘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三)申请材料目录
首次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工程师注册申请表(1式3份);
2、申请人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3、身份证、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职业道德证明;
5、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身体健康的体检证明(自申请之日起,近3个月内的体检证明有效);
6、逾期首次注册的,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7、大专院校设计单位人员申请注册时,应出具申请人是在职教师或设计单位在编人员的证明文件。
继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工程师继续注册申请表(1式3份);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注册单位出具的上一注册期的职业道德证明;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的体检证明(自申请之日起近3个月内体检有效);
6、申请人原注册期的执业印章。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1式3份);
2、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4、原注册单位出具的申请人职业道德证明;
5、注册执业人员情况表;
6、新聘用单位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件;
7、申请人变更注册前的执业印章。
暂停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关于暂停注册的申请报告(1式2份);
2、申请人注册期内的执业印章。
(四)行政许可程序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1、申请人填写注册工程师注册申请表并提交聘用单位,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省建设厅;
2、省建设厅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签字盖章,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1、申请人填写注册工程师注册申请表并提交聘用单位,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所在地市、州、直管市、林区、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央驻鄂及省直属单位直接向省建设厅申报;
2、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盖章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注册申报材料连同申报注册汇总表报送省建设厅;中央驻鄂及省直属单位直接向省建设厅申报;
3、省建设厅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首次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注册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准予继续注册或变更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新的注册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准予暂停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暂停注册通知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省建设厅自受理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处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湖北省建设厅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4号
联系电话:027-87317116。
二十三、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资质核准
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及海洋工程勘察甲、乙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初审,报建设部审批;工程勘察乙、丙级及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报建设部备案。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17号)等。
上述文件在办理场所公开供查阅。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工程勘察资质申报表和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办公场地的房屋购买合同或租赁合同;
3、企业章程;
4、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任命(聘任)文件、身份证、职称证(职称证是否有必要);
5、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注册证书或资格证书、身份证并在注册执业证书上加盖注册执业印章;
6、资质申报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人业绩证明材料;
7、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证明和省级以上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注册或变更注册的证明;
8、资质申报表中所列企业工程业绩的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项目获奖奖状。
企业申请资质增项的,需要提交上述第1、2、3、4、5、6项所列资料及原取得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市、州、直管市、林区、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中央在汉、省直企业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
2、市、州、直管市、林区、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进行审核,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并报建设部备案。其中,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及海洋工程勘察甲、乙级资质上报建设部审批。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省建设厅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湖北省建设厅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武汉市中南路14号
联系电话:027-87821205
二十四、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核准
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建筑装饰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初审,报建设部审批;建筑工程设计乙、丙级、建筑装饰设计乙、丙级及其他工程设计丙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报建设部备案。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1999]9号),《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0]126号),《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9号),《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执业资质分级标准》(建设[1998]194号),《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公通字[1997]60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建设[2000]285号)等。
上述文件在办理场所公开供查阅。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工程设计资质申报表和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办公场地的房屋购买合同或租赁合同;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企业执行人及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任命(聘任)文件、身份证、职称证;
5、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注册证书或资格证书、身份证并在注册执业证书上加盖注册执业印章;
6、资质申报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人业绩证明材料;
7、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证明和省级以上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注册或变更注册的证明;
8、资质申报表中所列企业工程业绩的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项目获奖证书、奖状。
企业申请资质增项的,需要提交上述第1、2、3、4、5、6项所列资料及原取得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市、州、直管市、林区、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中央在汉、省直企业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
2、市、州、直管市、林区、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进行审核后,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并报建设部备案。其中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建筑装饰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设计甲、乙级资质上报建设部审批。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省建设厅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部门评审、专家评审均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湖北省建设厅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武汉市中南路14号
联系电话:027-87821205
二十五、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乙、丙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报建设部备案。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
2、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80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条件:
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2、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条件:
1、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2、达到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加盖单位公章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
2、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3、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注册规划师资格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一套;
4、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公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乙、丙级资质审批: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进行审核公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省建设厅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湖北省建设厅。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4号
联系电话:027--87823661
二十六、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初始注册登记的条件:
(1)在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3年内;
(2)经所在单位同意。
2、续期注册登记的条件:
(1)注册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
(2)具备建设部认可的城市规划继续教育证明;
(3)经所在单位同意。
3、变更注册登记的条件:
(1)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内离退休且所在单位不再聘用;
(2)所在单位名称发生变化;
(3)工作调动。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申请表;
2、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4、身份证、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2、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4、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或《注册城市规划师登记证》。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湖北省建设厅。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4号
联系电话:027—87823661
二十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国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建设厅核发选址意见书;市、县发展改革(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申请人身份合法;
2、建设项目投资批准文件;
3、与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相协调;
4、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相协调;
5、与城市环境保护、风景名胜和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相协调;
6、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相协调;
7、建设项目选址涉及他人重大利益关系,且利害关系人提
出听证申请的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应经过主管部门组织专门听证。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原件1份);
2、填写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原件1份);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核验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材料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4、自有建设用地需改变用地性质(核实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材料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5、建设项目投资批准文件(原件1件);
6、听证报告(原件1份);
7、意向选址位置的1:2000或1:1000或1:500数字地形图,并在蓝图上标出拟用位置和范围(蓝图2份,电子文档1份,DWG格式);
8、其它相关资料;
9、特殊文件及相关部门意见。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先向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进行审核公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省建设厅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湖北省建设厅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4号
联系电话:027--87823661
二十八、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二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报建设部备案;三级及以下企业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厅备案。
(一)行政许可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00号)第十六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规定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城[1995]383号),该文件在办理场所公开供查阅,也可在省建设厅网站查阅。
(三)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资质核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申请资质审查上报电子文件,“申请表”及电子文件需从《湖北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管理系统》中打印和生成。进入《湖北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管理系统》的方法为打开湖北省建设厅网站首页,从“城市建设”栏目进入;
2、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3、企业注册资金证明或验资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企业原有资质等级证书副本,经营手册;
5、企业章程;
6、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任职的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保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7、企业中级以上技术工种、级别情况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8、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明细表及技术职称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9、企业近3年来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报表;
10、企业经营业绩材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二级资质审批程序为:
1、申请人先向所在市、州、直管市、林区、扩权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扩权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省建设厅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二十个工作日,专家评审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湖北省建设厅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4号
联系电话:027-87841875
二十九、城市历史文化遗址和20公顷以上城市公共绿地的绿化工程设计、修复方案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75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城市历史文化遗址和20公顷以上城市公共绿地的绿化工程设计、修复方案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申请材料目录
1、项目立项的有关批复文件。
2、工程所在市、州、直管市、林区、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文化部门对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
3、工程设计、修复方案;
4、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中有关文物保护、绿化指标的原则性规定。
(四)行政许可程序
1、项目所在市、州、直管市、林区、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文化部门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市、州、直管市、林区、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报送申请材料;
3、省建设厅接到申请材料后会同省发展改革、文化部门提出审批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二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湖北省建设厅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4号
联系电话:027-87841875
三十、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由建设部核准,省级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由省建设厅核准,市级县风景名胜区由市、州、直管市、林区、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在省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滑道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需报省建设厅核准,并符合以下条件:
1、有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文件及批件;
2、有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报告;
3、有建设项目专家论证报告。
(三)申请材料目录
1、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申请书;
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4、初步设计方案与设计任务书及基础资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1、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向所在地市、州、直管市、林区、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市、州、直管市、林区、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或方案论证,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省建设厅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或方案论证的现场调查和方案论证时间为二十个工作日,现场调查和方案论证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湖北省建设厅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4号
联系电话:027-87841875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