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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核准
200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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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国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所需文件:
  1、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如成立外商独资企业,需提交〈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2、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5、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主的财务审计报告;
  6、投资方登记注册证明、资信证明等有效法律文件。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明确授权,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港、澳、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8、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9、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0、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11、市州商务部门初审转报文件(省直企业可直接申报);
  12、申请人签发的委托代办本次事宜的授权委托书(载明受托人姓名、身份证明及代理权限、授权期限等)。
  属于资产并购的外商投资项目须以下材料:
  1、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如成立外商独资企业,需提交〈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3、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4、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者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
  5、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副本);
  6、被并购境内企业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
  7、投资方登记注册证明、资信证明等有效法律文件。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明确授权,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港、澳、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8、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
  9、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10、市州商务部门初审转报文件(省直企业可直接申报);
  11、申请人签发的委托代办本次事宜的授权委托书(载明受托人姓名、身份证明及代理权限、授权期限等)。
  备注:
  1、带*的如果超过一页,在每页加签或盖骑缝章。
  2、称呼规范,格式正确。
  3、提交文件签署人签字有效的合法证明文件。
  三、办事程序
  1、凡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省或市(州)商务部门审批;
  2、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10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及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商务厅审批;
  3、凡投资总额在10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项目、根据国家规定须由地方商务部门转报商务部审批的项目,由省商务厅初审后转报国家商务部审批。
  四、服务承诺
  在材料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前提下,自收齐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律规定3个月内批准)。

  经办人:王胜强
  电 话:027-85773916、027-85792753
  分管负责人:王桂生、李斌
  电 话:027-85773916、027-85792753
  外国投资管理处责任人:杨青松
  电 话:027-85793425
  房间号:0905

 

来源: SRC-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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