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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理
发布时间: 2006-10-19 23:14:47 字体显示:       

一、审理部门

    监督管理处、自然生态保护处、污染控制处、规划财务处

一、审理部门

    监督管理处、自然生态保护处、污染控制处、规划财务处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范围

    1.凡在我省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改造等建设项目。

    2.综合开发建设项目
 
    3.区域开发建设项目

    4.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程序

    申请人提出立项申请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环境保护审批。

    ⒈审查项目建议书有关环境保护部分,确定立项初步意见;

    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参与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环境保护内容;

    ⒊参与审查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

    ⒋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法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⒌审核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转)申请报告;

    ⒍审查竣工验收报告,批复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表。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条件

    ⒈立项阶段

    ⑴报送资料:项目建议书或立项报告和立项批复文件;

    ⑵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表”。

    ⒉可行性研究阶段

    ⑴报送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

    ⑵审批手续:按我局意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⒊扩初设计阶段

    报送资料:扩初设计报告。

    ⒋施工阶段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施工。

    ⒌试生产阶段

    建设单位在试生产前向审批该项目的部门报告。试生产期为三个月。

    ⒍竣工验收阶段

    ⑴试生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主管部门和审批该项目的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附环境监测数据)申请验收;

    ⑵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时限

    公开办理时限:受理部门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10日内、收到环境保护报告表之日起5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3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我局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批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受理部门自收到试生产申请报告之日起7日内提出意见,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限

    我局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

    ⒈国家委托审批的项目;

    ⒉跨市级行政规划或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影响的项目;

    ⒊省政府审批及省政府授权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省直部门注册、申领执照的建设项目。

    ⒋放射性设施、纸浆制造业、造纸业、黑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工业、危险品码头、流域开发、电磁辐射、自然保护区内或对自然保护区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范围

    1.凡在我省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改造等建设项目。

    2.综合开发建设项目
 
    3.区域开发建设项目

    4.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程序

    申请人提出立项申请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环境保护审批。

    ⒈审查项目建议书有关环境保护部分,确定立项初步意见;

    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参与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环境保护内容;

    ⒊参与审查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

    ⒋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法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⒌审核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转)申请报告;

    ⒍审查竣工验收报告,批复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表。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条件

    ⒈立项阶段

    ⑴报送资料:项目建议书或立项报告和立项批复文件;

    ⑵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表”。

    ⒉可行性研究阶段

    ⑴报送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

    ⑵审批手续:按我局意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⒊扩初设计阶段

    报送资料:扩初设计报告。

    ⒋施工阶段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施工。

    ⒌试生产阶段

    建设单位在试生产前向审批该项目的部门报告。试生产期为三个月。

    ⒍竣工验收阶段

    ⑴试生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主管部门和审批该项目的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附环境监测数据)申请验收;

    ⑵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时限

    公开办理时限:受理部门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10日内、收到环境保护报告表之日起5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3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我局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批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受理部门自收到试生产申请报告之日起7日内提出意见,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限

    我局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

    ⒈国家委托审批的项目;

    ⒉跨市级行政规划或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影响的项目;

    ⒊省政府审批及省政府授权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省直部门注册、申领执照的建设项目。

    ⒋放射性设施、纸浆制造业、造纸业、黑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工业、危险品码头、流域开发、电磁辐射、自然保护区内或对自然保护区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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