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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和排污费征收的审理
发布时间: 2006-10-19 23:14:47 字体显示:       

 ㈠审理部门

      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       

1、排污申报

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于每年115日前,填报《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试行)》(或《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简表(试行)》、《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试行)》)、《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简表(试行)》,向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监察机构申报本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排污者申报本年度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应当以上年度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和本年度生产计划所需排放污染情况为依据。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者必须分别在变更前15日内或改变后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试行)》。

2、排污申报审核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在每年210日前依据排污者申报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试行)》进行排污收费年度审核;对排污者申报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试行)》和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试行)》应当及时进行审核。

对符合要求的,环境监察机构向排污者发回经审核同意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试行)》;对符合减免规定的,按规定予以减免并公告;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补报;逾期未报的,视为拒报。

3、污染物排放量核定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在每月或者每季终了后10日内,依据经审核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试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试行)》,并结合当月或者当季的实际排污情况,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试行)》。

在核定污染物排放量时,按照下列规定顺序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1)排污者按照规定正常使用国家强制检定并经依法定期校验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2)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监测方法监测所得的监督监测数据。

3)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所得物料衡算数据。

4)设区市级以上环境监察机构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服务等第三产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

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自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试行)》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监察机构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对拒报、谎报《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试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试行)》的,环境监察机构可以直接确定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试行)》。

4、排污费核定及公告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按月或按季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经核定的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环境监察机构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

5、排污费征收与缴纳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之日起7日内,按照排污费缴费通知单的缴费数额,填写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对于以现金方式缴纳排污费的排污者,由环保部门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填写一般缴款书,到指定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对排污费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在复议或诉讼期间提起复议或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对复议决定提起诉讼。排污者在有效期内不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的,环境监察部门可责令排污者限期缴纳。经限期缴纳拒不履行的,环境监察机构应依法按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处以罚款,并从滞纳之日起每天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排污费。对排污费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在复议或诉讼期间提起复议或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对复议决定提起诉讼。排污者在有效期内不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的,环境监察部门可责令排污者限期缴纳。经限期缴纳拒不履行的,环境监察机构应依法按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处以罚款,并从滞纳之日起每天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6、排污费减、免、缓

关于排污费的减、免、缓,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43号)执行。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

(四)排污费计算

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总汞

0.0005

2.总镉

0.005

3.总铬

0.04

4.六价铬

0.02

5.总砷

0.02

6.总铅

0.025

7.总镍

0.025

8.苯并(a)芘

0.000 000 3

9.总铍

0.01

10.总银

0.02

 


第二类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1.悬浮物(ss)

4

 

12.生化需氧量(bod5

0.5

 

13.化学需氧量(cod)

1

 

14.总有机碳(toc)

0.49

 

15.石油类

0.1

 

16.动植物油

0.16

 

17.挥发酚

0.08

 

18.总氰化物

0.05

 

19.硫化物

0.125

 

20.氨氮

0.8

 

21.氟化物

0.5

 

22.甲醛

0.125

 

23.苯胺类

0.2

 

24.硝基苯类

0.2

 

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0.2

 

26.总铜

0.1

 

27.总锌

0.2

 

28.总锰

0.2

 

29.彩色显影剂(cd-2)

0.2

 

30.总磷

0.25

 

31.元素磷(以p计)

0.05

 

32.有机磷农药(以p计)

0.05

 

33.乐果

0.05

 

34.甲基对硫磷

0.05

35.马拉硫磷

0.05

36.对硫磷

0.05

37.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0.25

38.三氯甲烷

0.04

39.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l计)

0.25

40.四氯化碳

0.04

41.三氯乙烯

0.04

42.四氯乙烯

0.04

43.苯

0.02

44.甲苯

0.02

45.乙苯

0.02

46.邻-二甲苯

0.02

47.对-二甲苯

0.02

48.间-二甲苯

0.02

49.氯苯

0.02

50.邻二氯苯

0.02

51.对二氯苯

0.02

52.对硝基氯苯

0.02

53.2,4-二硝基氯苯

0.02

54.苯酚

0.02

55.间-甲酚

0.02

56.2,4-二氯酚

0.02

57.2,4,6-三氯酚

0.02

58.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0.02

59.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0.02

60.丙烯腈

0.125

61.总硒

0.02

说明:1.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

h

1011314

0.06吨污水

2121213

0.125吨污水

3231112

0.25吨污水

4341011

0.5吨污水

545910

1吨污水

656

5吨污水

色度

5吨水·倍

大肠菌群数(超标)

3.3吨污水

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

3.3吨污水

说明: 1.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

2.ph 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 910指大于9,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

畜禽养殖业、小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当量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