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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口废物环境保护许可证申报的审理
发布时间: 2006-10-19 23:14:47 字体显示:       

 一、审理单位

    污染控制处  联系电话 87167122

    二、进口废物申请、审批范围

    《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中规定的一切废物进口和利用的特许管理。

    三、进口废物申请、审批程序

  ⒈首次申请废物进口的加工利用单位,申办前应提交进口废物申请报告,填写《进口废物申请表》并由地市环保部门价签署意见,经调查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从事第七类废物的加工单位必须是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定点单位。

  ⒉《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到期而申请续办的单位,应填写《进口废物报告单》,经市和省两级环保部门审核后,对持证期间遵守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未发生污染的单位,予以续办。

  ⒊予以受理的单位在申办《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⑴《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报告表》或报告书,一式五份。该材料需由申请单位委托具有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资质的单位填写。

  ⑵《进口废物申请书》一式四份。该材料由申请单位按填表要求填写。

  ⑶利用单位环保工作情况说明,内容包括外排污染物及其总量是否达标,是否依法足额缴纳排污费,近是否发生污染事故,是否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建设项目是否执行了国家规定的环评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等。该说明由企业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出具。

  ⒋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现场考察)及专家评审。

  ⒌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上报审核通过的进口废物申请。

  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四、进口废物的审批时限

  ⒈在收到《进口废物申请表》和《进口废物报告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

  ⒉在收到《进口废物申请书》、《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报告书(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

    五、其他事项

  《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中

  1、《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中废物进口登记表填满后,该份证书自行失效。

  2、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只能在有效期内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3、国家环保总局每年对进口第七类废物定点加工单位名单进行审核公布。申请第七类进口废物定点加工的单位,应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有关申请材料报省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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