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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发布时间: 2006-10-19 23:14:47 字体显示:       

一、调查处理单位

  污染控制处  联系电话 87167122
  
     环境监察总队  联系电话 87167139

二、调查处理的范围

     跨省境、直辖市(州、林区)境及上级领导批示调查处理的环境污染事故、纠纷。

三、调查处理的程序

  ⒈发现环境污染事故或接到举报后,组成2人以上调查组,及时赴污染事故现场实地调查和详细记录环境污染或事故环境现场状况,进行取证,并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污染,必要时通报周围单位或疏散群众,并同时向国家环保总局报告。

  ⒉在现场进行有计划的巡查、监督,必要时由监测人员采样取证,填写污染事故调查记录,并由造成污染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签字。

  ⒊对造成污染事故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与处罚。对处罚不服的,也可依法向国家环保总局或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4.重大污染事故的对外发布按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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