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单位
污染控制处 联系电话 87167122
二、依据
《放射性污染物防治法》、《放射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中央编委《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三、程序
1、用源单位提交购放射源或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申请说明所购放射源的名称,数量、活度、用途;放射源回收协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现场检查用源单位辐射安全防护的管理制度、专业人员、安全设施等情况。
3、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符合条件的,发放射源准购批件,辐射安全许可证。
5、涉及进口放射源的,由国家环保总局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