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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放射源准购及辐射安全许可的审批
发布时间: 2006-10-19 23:14:47 字体显示:       

一、受理单位

污染控制处  联系电话 87167122

二、依据

  《放射性污染物防治法》、《放射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中央编委《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三、程序

 1、用源单位提交购放射源或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申请说明所购放射源的名称,数量、活度、用途;放射源回收协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现场检查用源单位辐射安全防护的管理制度、专业人员、安全设施等情况。

 3、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符合条件的,发放射源准购批件,辐射安全许可证。

 5、涉及进口放射源的,由国家环保总局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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