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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环境保护行政复议
发布时间: 2006-10-19 23:14:47 字体显示:       

 一、受理单位

    办公室   87167105

    二、受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三、行政复议的内容

    ⒈对环保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限期重新安装使用、中止或吊销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⒉认为环境保护部门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⒊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保护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环境保护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⒋对环境保护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⒌申请环境保护部门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环境保护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⒍认为环境保护部门违法要求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⒎认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⒏认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四、申请行政复议的时效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有关要求

    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⒉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已依法受理的,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⒊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我局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⒋对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⒌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⒍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⒐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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