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理部门
自然生态保护处 联系电话:87167118
二、自然保护区评审范围
①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
②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
③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及名称变更;
④省级自然保护区晋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初审。
三、自然保护区评审程序
1、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
①申报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应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相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同时抄送省环保局。拟建自然保护区范围跨地区的,需经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再统一申报。
②在申报前期,申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拟建的省级自然保护区进行环境资源调查或科学考察,编写资源调查报告或科学考察报告。
③申报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原则上是批建二年以上的市级自然保护区。
④申报省级自然保护区应提交:《湖北省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自然保护区科学考察报告或资源调查报告、拟建自然保护区建设总体规划、自然保护区的自然景观及主要保护对象照片集和多媒体视频资料(录相带)、批准市(州)级自然保护区的文件、拟建自然保护区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属证(含林权证、水域使用权属证)等。
⑤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及其他变更申请参照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程序执行。
2、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评审
①申报材料规范性审查
按照省政府的批转意见,在30天内对收到的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含申报资格)进行审查。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要求的,提交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
审查期间根据需要组织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成员对申报点进行实地考察。
②评审
省环保局组织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评审会议,原则上定于第三季度举行,对拟建的省级自然保护区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请假,并提交书面评审意见或委托代表出席。被委托的代表应基本符合评审委员会成员条件。
每个申报点由1至2名委员作为主评委员,负责向评审委员会介绍该申报点的情况(也可由申报单位介绍),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评审委员会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对申报的自然保护区充分论证后,经参加评审会议的2/3以上(包括2/3)委员表决通过的,自然保护区具备报批资格。
经论证认为不具备省级自然保护区报批资格的,评审委员会说明理由,并由省环保局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自接到通知起半年内,可向省环保局提出复议,省环保局自接到复议申请书后,应在下一次评审会上组织复评。经复评未通过的,除发现确有特殊价值的保护对象,一般不得再次申报或申请复议。
③审议主要事项:
是否符合条件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
拟定的自然保护区类型、主要保护对象、范围界线、功能分区是否科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