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单位
监察室
二、投诉内容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省、市级环保局或其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投诉。
⒈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⒉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不合法的;
⒊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合法的;
⒋实施行政许可证不合法的;
⒌实施行政收费不合法的;
⒍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不依法出示执法证件的;
⒎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三、投诉要求
⒈投诉可以通过投诉电话或写信、来访等方式,对于不属于投诉范围的,告知向有关部门反映。
⒉尚在复议、诉讼期限内的,告知复议或诉讼的权利。要求复议的,按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办法解决;要求诉讼的,告知到人民法院起诉。
⒊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当事人又投诉的,不予受理,但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⒋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而投诉的,不予受理。告知投诉人按时起诉、上诉或申诉的程序解决。
⒌办理投诉的期限为15日,情况复杂的,一般不超过30日。投诉办结后,在7日内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