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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投诉
发布时间: 2006-10-19 23:14:47 字体显示:       

 

    一、受理单位

     监察室

  二、投诉内容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省、市级环保局或其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投诉。

     ⒈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⒉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不合法的;

     ⒊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合法的;

     ⒋实施行政许可证不合法的;

     ⒌实施行政收费不合法的;

     ⒍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不依法出示执法证件的;

     ⒎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三、投诉要求

     ⒈投诉可以通过投诉电话或写信、来访等方式,对于不属于投诉范围的,告知向有关部门反映。

     ⒉尚在复议、诉讼期限内的,告知复议或诉讼的权利。要求复议的,按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办法解决;要求诉讼的,告知到人民法院起诉。

     ⒊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当事人又投诉的,不予受理,但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⒋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而投诉的,不予受理。告知投诉人按时起诉、上诉或申诉的程序解决。

     ⒌办理投诉的期限为15日,情况复杂的,一般不超过30日。投诉办结后,在7日内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来源: src-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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