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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环境保护信访
发布时间: 2006-10-19 23:14:47 字体显示:       

    一、受理单位

     办公室 省环境监察总队

    二、受理范围

     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环境污染扰民问题;

     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揭发、控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侵害公民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合法权益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的信访;

     ⒊信访人提出的有关环境保护合理化建议。

    三、受理权限

     负责管理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环境保护信访案件和下一级环境保护局难以处理的信访案件。

     四、信访程序和要求

     ⒈信访人应如实讲明自己的真实姓名、住址及通信联络情况。

     ⒉信访人应将与所反映问题有关的单位名称、责任人姓名、问题发生的确切时间与地点、所反映的问题及建议和要求阐述清楚。

     ⒊对信访人所反映的问题、建议和要求认真进行登记,并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的性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就地解决的原则进行办理。

     五、环境保护信访办复时限

     一般环保信访应在60日内办复;重大、紧急、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按时限要求办复,并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向信访人作好说服工作。

       

    

 

来源: src-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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