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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发布时间: 2006-10-19 23:14:47 字体显示:       

  一、审理单位

     规划财务处、污染控制处

    二、程序及要求

  1、规划财务处配合省财政厅制定本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指导其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

  2、规划财务处会同污染控制处对企业申报环境保护资金的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审评。

  3、规划财务处将筛选、审评后的项目报局党组。局党组研究后确定上报项目。

  4、规划财务处会同省财政厅有关处室,召开专家评审会,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

  5、规划财务处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文,落实项目,直达项目单位。

   6、负责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审计,并向局党组反馈。

 

        

 

来源: src-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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