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日期的确定
向专利局收费处或专利代办处面交专利费用的,面交日即为缴费日。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费用的,若汇付方式符合有关规定的,以银行或邮局的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但是,自汇出日至专利局收到日超过15天的,除出具邮局、银行提供的证明外,以专利局或专利代办处收到日为缴费日。
年费的缴纳
(1)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发明专利申请需要缴纳申请维持费的,申请人应当一并缴纳各个年度的申请维持费。申请人应当在接到授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缴纳规定的费用。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费用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专利局发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中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
(2)需要缴纳申请维持费的情况是: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满两年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申请人应当自第三年度起缴纳申请维持费。
年费滞纳金的缴纳
(1)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最迟六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缴费时间超过规定交费时间不足一个月的,不收滞纳金。超过规定缴费时间一个月的,每多一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作为滞纳金,例如,缴费时超过规定缴费时间两个月,滞纳金金额为年费标准值乘以10%
(2)办理恢复手续时年费滞纳金的计算:专利权人因未按时缴纳年费而导致专利权终止的,在办理恢复手续时,年费滞纳金应按当年年费全额的25%缴纳,同时还要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
专利费用的减缓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5号公告的规定,对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的收费实行部分减缓。减缓项目为申请费、发明维持费、发明实质审查费、复审费和授权以后三年的年费等五项。
申请费、发明实质审查费和授权以后三年的年费的减缓比例,单位或2个以上个人(含2个人)为70%,个人为85%。发明维持费和复审费的减缓比例,单位或2个以上个人(含2个人)为60%,个人为80%。
年费的减缓
授权前已获准专利费用减缓的,自授权当年起连续三个年度可按已批准的减缓比例缴纳年费。例如:一件已获准减缓专利费用的专利申请的授权当年为第三年度(即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所指的年度),则专利权人按批准的减缓比例可以减缓第三、四、五年度的年费,第六年度起应按全额缴纳年费。
“专利年度”概念的说明
(1)授予专利权当年:是指申请在第n年度授权,第n年即为授权当年,以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所注明的时间为准。例如:一件专利申请的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要求缴纳第三年度的年费,即表示该申请的“授权当年”为第三年度。
(2)专利年度:是指该专利自申请日起每满一年为一个专利年度。例如: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1998年6月1日,则自该日起至1999年6月1日为该专利的第一年度,自1999年6月2日至2000年6月1日为该专利的第二年度……第n年度,依此类推。
专利费用的缴纳方式
缴费人通过邮局或银行交付专利费用时,应当在汇款单或汇款凭证的附言栏中或者事由栏中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缴纳费用的名称及金额。缴费人应当要求银行或邮局工作人员在附言栏中录入上述缴费信息,通过邮局汇款的,还应当要求邮局工作人员录入完整通讯地址,包括邮政编码,这些信息在以后的程序中是有重要作用的。
通过银行汇款的,如需发传真,应在汇款当日,将汇款单复印件及申请号或专利号、各项费用名称及金额、收件人通信地址等相关信息,发传真至代办处(传真:027-87641836)。
银行汇付
开户银行:工行洪山区支行
户名:国家知识产权局武汉专利代办处
帐号:3202006709000477890
邮局汇付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广八路8号(430072)
收款人:国家知识产权局武汉专利代办处
温馨提示:在汇款时请务必正确填写各项内容,以免延误了您的缴费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