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的类型
专利申请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针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发明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办理专利申请应提交的文件
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摘要附图,各一式两份。
涉及氨基酸或者核苷酸序列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应包括该序列表,并把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同时还应提交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记载有该序列表的光盘或软盘。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摘要附图,各一式两份。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各一式两份。要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
专利申请的办理
办理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并按规定缴纳费用。专利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电子申请的形式办理,在专利审批程序中只有书面文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各种手续文件都应当按规定签章,签章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完全一致。如有多个申请人的,应当由全体申请人签章。签章不得复印。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签章办理。
申请文件的排列顺序
专利申请文件均应提交一式两份,并要将二份申请文件分开排列。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应按下列顺序排列: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和其他文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应按照请求书、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顺序排列。申请人应当在其中一份申请文件的每一页的右上角用阿拉伯数字按顺序编号。
申请文件的要求
申请文件一律采用a4尺寸(210毫米×297毫米)的纸张,并应当纵向使用,且单面使用。申请文件各部分一律使用汉字,包括请求书在内,都应当用宋体、仿宋体或楷体打字或印刷,字迹呈黑色。申请文件中有图的,应当用墨水和绘图工具绘制,或者用绘图软件绘制,不得使用铅笔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不得涂改。申请文件各部分必须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表格,这些表格可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www.sipo.gov.cn)下载。
专利申请的受理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代办处将确定收到文件日,确定申请日,给出申请号,作出受理通知书、缴费通知书(或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各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随申请文件存档。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申请文件是面交的,则将申请文件直接退给申请人,并说明不受理的原因;申请文件是寄交的,作出不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同原申请文件一起,用挂号信函方式退给申请人,一份存档。
申请费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应当缴纳申请费,申请费的缴纳期限最迟不得超过自申请日起两个月。
专利审批程序
依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步审查、公布、实质审查以及授权五个阶段。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有受理、初步审查和授权三个阶段。
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允许在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主动修改;发明专利申请只允许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
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将发出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申请人接到通知书以后,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在两个月之内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规定的费用。在期限内办理了登记手续并缴纳了规定费用的,专利局将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在专利登记簿上记录,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专利证书副本
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办理专利登记手续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只颁发一份专利证书,其他共同权利人需要专利证书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专利证书副本。
(1)个人办理专利证书副本,需提交有申请人签字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原件)、专利证书复印件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法人办理专利证书副本,需提交加盖法人印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原件)及专利证书复印件。
以上均需缴纳相应费用。
专利登记簿副本
专利登记簿副本的内容包括:专利权的授予,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及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国籍、地址的变更。任何人需要了解专利的状态及变更情况的,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各地代办处请求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需提交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并缴纳相应费用(加急:100元 普通:50元普通:从提交日到取件日为10个工作日加急:从提交日到取件日为5个工作日)。
专利登记簿的法律效力
专利登记簿就是专利局专门用来登记这些专利手续和专利法律状态变更的法律文件。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之后,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局请求出具该专利的专利登记簿副本。请求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的应当缴纳费用。专利登记簿副本可以在同专利有关的经济或法律事务活动中作为证明专利法律状态的凭证。
专利权的维持
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应于每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预缴下一年度的年费。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专利局将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专利权人补缴年费及年费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一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补缴的期限为自应当缴纳费用的期限届满之日六个月内(称为滞纳期)。滞纳期满未缴纳的或者缴纳数额不足的,专利权自应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提交申请文件注意事项
(1)一份表格只能用于一个专利申请。
(2)向专利局提交申请的各种文件,申请人都应当留存底稿,以保证申请审批过程中,文件填写的一致性,并可以此作为答复审查意见时参照。
(3)申请文件是邮寄的,应当用挂号信函或邮政特快专递,不能用包裹邮寄。申请文件最好不要通过快递公司递交,通过快递公司递交申请文件,以专利局受理处以及代办处实际收到日为申请日。邮寄后,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好挂号收据存根。
(4)代办处只能受理专利申请文件,申请以后的其他手续文件应直接提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
咨询电话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010-62085588 010-62085599 010-62083879
010-62083966 010-62083457
武汉专利代办处:027-87641839
缴费日期的确定
向专利局收费处或专利代办处面交专利费用的,面交日即为缴费日。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费用的,若汇付方式符合有关规定的,以银行或邮局的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但是,自汇出日至专利局收到日超过15天的,除出具邮局、银行提供的证明外,以专利局或专利代办处收到日为缴费日。
年费的缴纳
(1)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发明专利申请需要缴纳申请维持费的,申请人应当一并缴纳各个年度的申请维持费。申请人应当在接到授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缴纳规定的费用。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费用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专利局发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中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
(2)需要缴纳申请维持费的情况是: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满两年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申请人应当自第三年度起缴纳申请维持费。
年费滞纳金的缴纳
(1)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最迟六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缴费时间超过规定交费时间不足一个月的,不收滞纳金。超过规定缴费时间一个月的,每多一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作为滞纳金,例如,缴费时超过规定缴费时间两个月,滞纳金金额为年费标准值乘以10%
(2)办理恢复手续时年费滞纳金的计算:专利权人因未按时缴纳年费而导致专利权终止的,在办理恢复手续时,年费滞纳金应按当年年费全额的25%缴纳,同时还要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
专利费用的减缓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5号公告的规定,对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的收费实行部分减缓。减缓项目为申请费、发明维持费、发明实质审查费、复审费和授权以后三年的年费等五项。
申请费、发明实质审查费和授权以后三年的年费的减缓比例,单位或2个以上个人(含2个人)为70%,个人为85%。发明维持费和复审费的减缓比例,单位或2个以上个人(含2个人)为60%,个人为80%。
年费的减缓
授权前已获准专利费用减缓的,自授权当年起连续三个年度可按已批准的减缓比例缴纳年费。例如:一件已获准减缓专利费用的专利申请的授权当年为第三年度(即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所指的年度),则专利权人按批准的减缓比例可以减缓第三、四、五年度的年费,第六年度起应按全额缴纳年费。
“专利年度”概念的说明
(1)授予专利权当年:是指申请在第n年度授权,第n年即为授权当年,以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所注明的时间为准。例如:一件专利申请的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要求缴纳第三年度的年费,即表示该申请的“授权当年”为第三年度。
(2)专利年度:是指该专利自申请日起每满一年为一个专利年度。例如: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1998年6月1日,则自该日起至1999年6月1日为该专利的第一年度,自1999年6月2日至2000年6月1日为该专利的第二年度……第n年度,依此类推。
专利费用的缴纳方式
缴费人通过邮局或银行交付专利费用时,应当在汇款单或汇款凭证的附言栏中或者事由栏中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缴纳费用的名称及金额。缴费人应当要求银行或邮局工作人员在附言栏中录入上述缴费信息,通过邮局汇款的,还应当要求邮局工作人员录入完整通讯地址,包括邮政编码,这些信息在以后的程序中是有重要作用的。
通过银行汇款的,如需发传真,应在汇款当日,将汇款单复印件及申请号或专利号、各项费用名称及金额、收件人通信地址等相关信息,发传真至代办处(传真:027-8764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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