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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6-10-19 23:14:44 字体显示:       

鄂安监管法规[2004]174号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行政许可法》颁发后的第一部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明确规范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强化了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能和手段,对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将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我们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切实做好我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根据《条例》的要求,2004年1月13日前已经生产的煤矿、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在一年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据初步统计,我省现有上述企业约6000多家,颁证的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为确保这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范围:根据《条例》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第8号令)、《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第9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第10号令)、《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第11号令)(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湖北省境内的煤矿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的企业除外)。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程序:
     
(一)申请
     
  1、凡符合《条例》及《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及其矿井、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2、煤矿企业及其矿井、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申请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按企业性质填报有关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规定提交《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接受
     
  1、为了充分体现便民、高效原则,方便企业提交申请,煤矿企业及其矿井、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受。接受申请按下列规定进行:
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以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申请材料,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接受;
     
  市(州、直管市、林区)所属煤矿企业及其矿井、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申请由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接受;
     
  中央、省属、市(州、直管市、林区)所属企业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外的煤矿企业及其矿井、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申请,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受。
     
  2、接受单位应按《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对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等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阅,并为申请人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接受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接受单位申请;对于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建议申请人当场更正;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建议申请人补正材料,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接受单位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受市(州、直管市、林区)所属煤矿企业及其矿井、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理工作,必要时进行现场勘察,并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受中央、省属、市(州)属企业以外的煤矿企业及其矿井、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理工作,必要时进行现场勘察,并签署意见报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理工作,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并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县(市、区)、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应逐项审阅,并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逐级上报。接受单位需要到现场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
       
  (三)受理
     
  1、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立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中心。为方便群众,提高效率,定于每周二为受理时间。2005年元月的第一个工作日至元月13日(法定假日除外)每天受理。
     
  受理中心直接受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中央在鄂、省属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送的煤矿企业及其矿井、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申请;
     
  2、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等错误,可以当场更正且不影响实质内容的,应当允许或要求申请人或申报单位当场更正。并及时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职权受理的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签发日期为申请事项受理日期。
    
  《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接收材料凭证》、《补正申请材料告知书》均应注明日期和行政许可编号,由受理人员签字,加盖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四)审查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办处室负责人应组织人员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人员必须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分别对申请人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的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期限为30个工作日。
     
  主办处室负责人应对审查人员的意见进行复审,并签署是否发证的意见,提交主管局长。
     
  审查可采用书面审查、现场调查、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考核等方式进行。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或专家评审作出决定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审查与决定期限内,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需要到现场核实的,主办处室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
        
  (五)决定
     
  主管局长收到主办处室审查意见后,应对是否发证作出批准决定;主管局长认为需要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应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批准决定期限为5个工作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从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颁证
     
  对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分为正、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编码统一编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等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
        
  (七)公告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定期对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告。公告方式和途径:在我局公告栏公告;在我局网站公告;在本省新闻媒体上公告。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
     
  煤矿企业、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证与管理工作按照“企业申请,省局颁证,属地监管”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颁发管理工作应当与日常安全监管紧密结合。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请发证机关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强对煤矿企业、非煤矿矿山企业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条例》及《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新建煤矿、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在法定期限内未完成申请的煤矿企业、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一律不得生产。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完成申请的企业擅自生产的,将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从事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作出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安全生产活动的,有权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及时核实、处理。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按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及时了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五、行政复议
     
  对审批不合格、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以及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后当事人不服要求复议的,可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申请复议,也可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
     
  六、有关要求
     
  1、加强宣传,搞好培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切实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的宣传培训工作,大力宣传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应达到的安全生产条件,在全社会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省安监局分期分批对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安监局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以熟练掌握《条例》及《实施办法》,熟悉有关操作程序。
     
  2、坚持原则,严格程序。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接受企业申请后,要严格程序,严格把关,坚持“谁审查(审阅、审理),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审查(审阅、审理),并按规定时限完成有关颁证工作。
     
  3、严肃评价,确保质量。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中介机构的评价报告,要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条例》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出符合或者不符合发证条件的明确结论,并对做出的评价结果负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引导、督促企业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同时加强对安全评价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〇〇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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