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作依据
1.1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1.2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劳安字[1991]8号)(以下简称《规定》)
1.3 《湖北省起重机械与电梯安装、修理(改造)安全认可暂行规则》(鄂劳安[1993]21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则》)
2 范围
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业务的单位。
3 申请要求
3.1 取证:申请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资格的单位应填写《申请审批书》。经所在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市州级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省局锅炉处”)。
3.2 换证: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资格证书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持证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提出更换资格证书的申请。其申请程序与3.1相同。
4 申请受理
省局锅炉处按工作依据中的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将及时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单位、认证检验机构及市、州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受理的必须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企业申请的受理时限要求,一般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5 审查
5.1 省局锅炉处在全面考查申请单位的安全、维修保养、改造情况后,确定抽查的具体的特种设备的种类、数量。
5.2 省局特种设备检验所或被指定的单位按省局锅炉处的书面通知,对指定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认证抽查检验,并及时将检验报告反馈省局锅炉处。
5.3 初审
经抽查检验合格后,由市州级安全监察机构按《湖北省起重机械与电梯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安全认可考评表》(《暂行规则》附件一)的要求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报告及初审后的整改落实情况一并报省局锅炉处。
注:其他特种设备的审查要求待定。
5.4 复审
初审合格后,由省局锅炉处组织复审。对条件确实成熟的申请单位,经省局锅炉处同意,其资格的初、复审工作可合并进行。复审按《暂行规则》及其附件的要求进行。
6 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取、换证单位,经复审或合并审查合格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分别颁发或换发《湖北省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资格证》。
7 监督要求
7.1 持证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可从事相应类别、级别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工作。不允许超范围施工。
7.2 对安装、修理或改造安全质量明显下降;转借、涂改资格证;安装、修理或改造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单位。应及时责令整改。对情节严重、整改不力或造成伤亡事故的单位,将视情况取消其资格,收回其持有的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