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作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1.2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劳人锅[1985]4号)
1.3 《关于贯彻<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85)国检监字第597号)
1.4 《关于公布<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目录>的通知》(劳部发[1995]351号)
1.5 《关于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几项规定的通知》(劳锅字[1991]1号)
2 范围
凡列入原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都必须接受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须凭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省局锅炉处”)审核盖章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接受报验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具体品种,详见国家商检局(85)国检监字第597号文件附件。
3 申请要求
3.1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
3.1.1 负责签订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合约的中方单位(以下简称“中方单位”),应在正式签约前十五天,将合约草案副本报省局锅炉处,省局锅炉处按《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草案副本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
3.1.2 凡向我国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国外厂商,必须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签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
3.2 出口锅炉压力容器
3.2.1 负责签订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合约的中方单位(以下简称“中方单位”),在正式签约后十五天将合约副本报省局锅炉处备案。
3.2.2 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一律在产地进行。
3.2.3 承担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制造许可证。
4 申请受理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运抵安装现场后,中方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商检机构和省局锅炉处报检。
5 审查
5.1 由经授权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负责将出具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和有关附件报省局锅炉处审查。
5.2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项目表和分项报告须符合原劳动部劳锅字[1991]1号文附件一的表格格式和要求。
5.3 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和项目表须分别符合《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和《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中所附的表格格式和要求。
6 审批
省局锅炉处对检验单位出具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和有关附件审查无误后,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上审核盖章,并送商检机构出具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商检证书。
7 监督要求
7.1 省局锅炉处授权具备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7.2 受检单位对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所在地商检机构和省局锅炉处申请复验;对复验仍有异议的,可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和国家商检局提出申诉,由两局共同组织检验,并作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