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事项名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审查认可(验收)
标志:

审查认可标志
二、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三、许可条件
1、质检机构应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2、能够提供公正准确的检验数据;
3、有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检验人员队伍;
4、有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标准物质、设施和环境条件;
5、建立并保持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6、满足《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实施细则》。
四、 实施机关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负责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质审批,认证与实验室评审处负责依法授权和依法设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验收和授权审查认可工作。
五、 须提交的全部资料
1、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申请书一式二份、电子文本一份;
2、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人授权证明批文复印件;
3、批准机构设置的批文复印件;
4、有效版本的质量手册一份;
5、程序文件目录一份;
6、典型检测报告(1--2份);
7、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证明材料(近两年,初次申请除外)。
六、审批的基本程序
此项行政审批包括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申请;认证与实验室评审处受理;认证与实验室评审处组织评审机构评审;报局领导批准。
七、 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评审机构按规定执行)。
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的10日内,颁发验收证书
八、收费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可(验收)审批工作不收费,评审的费用由评审机构按国家规定收取。
九、审查认可(验收)工作程序
审查认可(验收)工作包括申请、受理、验收评审、审批等,具体如下:
1、提出申请
需要取得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验收或授权的申请单位应当满足基本条件,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可从相关网站下载。
申请单位将申请书及要求的相关资料,报认证与实验室评审管理处。
2、受理申请
认证与实验室评审管理处在5日内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满足要求的予以受理,下达受理通知书。
3、组织验收或授权评审
认证与实验室评审管理处委托评审机构对申请机构进行计量认证/审查验收“二合一”评审,确定申请机构的技术能力和水平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验收或授权的相关要求,并提出评审报告。
认证与实验室评审管理处组织进行确认,确定申请单位符合验收或授权条件。
评审的依据:《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规定。
4、审查批准
评审活动结束后,认证与实验室评审管理处提出审查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并颁发《验收证书》或《授权证书》。
5、审查认可的复查
检验机构的验收或授权证书有效期为5年,到期的质量检验机构应提前半年提出复查的申请,复查合格的继续保持资质。复查也按上述程序进行。
十、申请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