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湖北年鉴  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大  湖北省政府  湖北省政协
     
您的位置>> 湖北政府网 > 办事大厅 > 企业办事指南 > 质量检查
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审批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 2006-10-19 23:14:44 字体显示:       

  1 工作依据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质技监局锅发[1999]272号)

 

  2 范围
  

  《办法》第四条规定的gb类、gc2级压力管道。

  

  3 申请要求
  

  3.1 取证
  3.1.1 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报告,按《办法》附件一填写“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申请报告书”。申请报告应重点反应申请设计范围、设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主要技术装备(包括:名称、规格、数量、主要性能等)、压力管道设计工作各项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典型设计成果。
  3.1.2 申请报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审查机构,并抄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省局锅炉)。

  3.2 换证
  《压力管道设计批准书》有效期为5年。持证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审查机构提出换证申请报告,并抄送省局锅炉处。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有效期内压力管道设计产品表、各级设计人员概况、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质量体系运行状况、是否有因设计原因造成的事故发生等(见《办法》附件八)。

  

  4 申请受理
  

  4.1 审查机构接到申请单位报告后,根据基本情况,对照《办法》要求,审查机构经研究后对同意受理的单位,应出具受理文件。受理文件同时抄送省局锅炉处。

  4.2 压力管道设计申请单位,在接到受理文件后应进行自检,并向审查机构提交自检报告。 

  

  5 审查

  

  5.1 取证
  

  5.1.1 审查机构接到设计申请单位自检报告后,应组织审查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审查组一般由具有审批资格的审查人员3名组成。必要时省局锅炉处可派代表观察审查工作情况。
  5.1.2 审查组在完成对申请单位的审查后,要及时出具审查报告。并将审查报告及有关资料报省局锅炉处。

  5.2 换证

  压力管道设计批准书的更换审查同5.1条。在批准书有效期满当年内安排换证审查工作。

 

  6 审批

  

  6.1 取证

  省局锅炉处接到审查机构呈报的审查报告后,进行审核,提出结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设计单位,及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审批手续,签署《压力管道设计资格批准书》(简称《批准书》)[附件五(1),颁发给设计单位,编号按《办法》附件六办理。
《批准书》一式五份。设计单位持正本,副本分送审查机构、国家局和省局锅炉处、设计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6.2 换证

  换证审批同6.1条。

 

  7 监督要求

 

  7.1 设计单位必须保证做到:
  7.1.1 压力管道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7.1.2 设计单位应对压力管道设计质量负责,并做好用户服务;
  7.1.3 不得超范围设计;
  7.1.4 压力管道设计文件和图样应符合文件签署程序和责任规定,并在管道图纸目录和管道平面布置图上加盖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印章; 
  7.1.5 保持各级设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加强培训,不断提高技术素质;
  7.1.6 设计单位改变名称或单位主管和技术负责人更换,必须在3个月内向审查机构和省局锅炉处报告。并按规定更换批准书、刻制资格印章、办理备案手续。

  7.2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省局锅炉处对设计单位作出通报批评、暂停设计直止取消设计资格的处理决定。
  7.2.1 超范围设计;
  7.2.2 压力管道设计总目录和管道平面布置图无资格印章、使用已作废的印章或是复印的印章。
  7.2.3 因设计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等,导致压力管道发生重大事故或经济损失;
  7.2.4 将资格印章转让或变相转让给其它单位;
  7.2.5 利用设计资格违法谋利。
  7.2.6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又不认真改正。

  7.3 对伪造《批准书》,私刻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印章者,应予以取缔,压力管道设计予以作废,并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侵权行为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7.4 设计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审查机构提交《更换压力管道设计批准书申请报告》者,若不及时提交申请,原设计批准书自行废止。

        

 

来源:

欢迎进入湖北政务论坛 ……

建议使用ie5.0 以上浏览器 1024×768分辨率 
鄂icp备05001568号   电子邮件:webmaster@hubei.gov.cn 
湖北省人民政府主办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管 湖北日报报业集团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