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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6-10-19 23:14:44 字体显示:       

  省劳动厅、各地、市、州、县(市)及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以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68号《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对全省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与省政府制止“三乱”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定,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省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附后。

二、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按《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管理办法附后)的规定执行。

三、各级劳动部门所属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锅炉、压力容器机构对生产企业生产的锅炉、压力容器实行监督检验,或使用单位按规定委托检验机构进行的定期检验,可以收取检验费,具体标准附后。

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自身具备检验能力的,各级劳动检验机构不得对其进行强制检验和收取检验费。其自检能力与资格,由国家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定。

四、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对生产企业和矿山的粉尘和有毒物质的工程技术标准进行监测,以及对在用起重机械和乡镇矿山矿灯、国营矿山报警矿灯的抽查检验,可以收取检验费,收费标准附后。但不得与卫生等有关部门重复检测、重复收费。

五、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检验,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按物价、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技工学校、劳动系统主办的就业前培训、在职工人培训和特种专业培训的收费另文下达。

七、本通知规定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八、各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收费收入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制度。

九、全省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均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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