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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审批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 2006-10-19 23:14:43 字体显示:       

  1 工作依据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9]222号)

 

  2 范围

  受聘于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的检验单位,并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厂内机动车辆、架空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检验的人员。

 

  3 申请要求

  3.1 检验人员申请检验员资格,应按《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提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员资格考核申请表》和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3.2 申请检验员、检验师复试的人员应按《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提出复试申请,同时提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员、检验师资格复试申请表》。

 

  4 申请受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负责对申请资格考核和资格复试的检验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检验人员,通知其参加资格考核资格复试。

 

  5 考核

  5.1 省级考核机构负责组织进行检验员资格考核和检验师资格复试考核工作。

  5.2 检验师的复试考核由全国统一命题,省级考核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5.3 检验员检验资格的考核,包括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的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评。考核采用百分制,70分为合格。

  5.3.1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类检验员还须进行评片考核,持rtⅡ级以上无损检测资格的人员可免评片考核。
  5.3.2 实际操作技能考评在理论考核合格基础上进行。

  5.4 同时持容器检验员、氧舱检验员资格的人员,只须参加氧舱检验员资格复试。检验师不须参加《规则》第六条(二)款所规定允许单项检验资格的复试,所持其它单项检验资格仍须参加复试。

 

  6 发证

  6.1 检验员理论考核合格,从事检验工作一年以上,并参与完成与申请项目对应的基本数量(包括定检、监检)的检验工作,经二名检验师在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员实际操作技能考评表》签署意见后,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核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

  6.2 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7 监督要求

  7.1 凡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的人员必须进行资格考核,并取得相应检验项目的人员资格证书。

  7.2 报考检验员资格的人员,应考项目考核合格后,二年未能参与完成规定数量的检验工作或检验师未签署意见,考核成绩作废。

  7.3 单项考核成绩二年内有效,有合格单项可在二年内初考。 

  7.4 申请参加检验员资格复试的人员,五年中必须完成《规则》第二十八条(三)款所规定的基本检验数量。

  7.5 检验员因故不能按时复试,可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延长证书有效期,但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7.6 检验员、检验师连续二次复试不合格,取消检验员、检验师资格,被取消检验师资格的检验人员须参加单项检验资格的复试。

  7.7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检验人员通报批评暂时收回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或报请发证机构注销其检验人员资格。 

  7.7.1 转让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7.7.2 从事超项目资格范围的检验工作。
  7.7.3 弄虚作假,降低合格标准。
  7.7.4 严重漏检、误检等不能保证检验质量。
  7.7.5 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法乱纪,造成严重责任事故。

  7.8 被注销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三年内不准参加资格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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