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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安全注册审批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 2006-10-19 23:14:43 字体显示:       

   1 工作依据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质技监局锅发[1999]272号)

  

  2 范围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b级压力管道元件。

 

  3 申请要求

  

  3.1 取证
  

  3.1.1 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报告,按《办法》附件四填写“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申请书”(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质量体系人员情况表、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的技术人员情况、制造设备及检测设备等。
  3.1.2 申请报告应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省局锅炉处)申请,同时抄送当地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市州监察机构)。 
  

  3.2 换证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持证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省局锅炉处提出换证申请报告。

 

  4 申请受理

  

  4.1 省局锅炉处收到申请书后,根据其基本情况,对照《办法》要求,在四十五天内向符合《办法》第二章要求的制造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格式见《办法》附件六)。
  

  4.2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机构,不予受理:
  4.2.1 不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4.2.2 学会、协会、咨询公司等单位;
  4.2.3 从事压力管道检验的单位;
  4.2.4 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单位安全注册及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工作的评审机构;
  4.2.5 其它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单位。

 

  5 审查

  

  5.1 取证
  审查工作分为初审、产品型式试验和联审。
  5.1.1 初审
  初审前,评审机构应向省局锅炉处备案。制造单位应按《办法》和评审细则进行自查,自我评价合格后,报评审机构进行初审。
初审由评审机构组织进行,审查组由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的评审员组成,审查人员应根据制造单位实际情况派出,不得超过4人。审查组长应由具有五年以上评审经历的人员担任。
  5.1.2 产品型式试验
  产品型式试验在初审结束后进行,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制造单位应约请一个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的产品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机构应在收到型式试验申请后15天内安排型式试验。
  5.1.3 联审
  联审应在初审通过和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由评审机构协助省局锅炉处组织,审查组由省局锅炉处代表、评审机构的评审人员和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审查组组长由省局锅炉处代表担任。制造单位所在地的市州监察机构派1名代表参加审查工作。

  5.2 换证

  换证审查工作程序同5.3条。

 

  6 审批

  

  6.1 对具备条件及型式试验合格的单位,省局锅炉处在收到综合材料后45天内,经综合评议,提出结论意见,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颁发安全注册证书。 

  6.2 对基本具备条件的,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原评审机构组织复查,若整改合格,由评审机构出具整改确认报告。

 

  7 监督要求

  

  7.1 经安全注册的制造单位,若因新产品开发其生产的产品超出原批准范围时,应在试生产前向相应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增项申请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增项申请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应按《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予以受理,评审机构应按《办法》第三章审查的方式进行。
  

  7.2 经安全注册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办法》及压力管道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不断完善质量体系,提高产品质量,保证为用户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产品以及产品技术文件和资料,在生产经营中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7.2.1 涂改、转让或出卖《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证书》和“安全标记”;
  7.2.2 向未经安全注册的单位提供注册产品质量说明书,合格证或产品名牌;
  7.3 若制造单位逾期未提出换证申请,视为自愿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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