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作依据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质技监局锅发[2000]99号)
2 范围
《细则》第三条规定的gb类、gc2、gc3级压力管道。
3 申请要求
3.1 取证
3.1.1 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报告,按《细则》填写“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申请书”(格式见《细则》附件六)和“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基本情况表”(格式见《细则》附件七)。
3.1.2 申请报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省局锅炉处”),同时抄送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市州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市州级监察机构”)。
3.2 换证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持证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省局锅炉处提出换证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3.2.1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换证申请书(见附件十一);
3.2.2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基本情况表;
3.2.3 取证(前次换证)以来从事压力管道安装情况。
4 申请受理
4.1 省局锅炉处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后,根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按照《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是否受理。对同意受理的,应在45日内发出《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受理通知书》(格式见《细则》附件八),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市州级监察机构。
4.2 凡属下列单位之一的,不予受理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申请:
4.2.1 不符合《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安装单位;
4.2.2 学会、协会、咨询公司等单位;
4.2.3 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监督检验的检验单位;
4.2.4 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和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机构;
4.2.5 其他不符合《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细则》要求的。
4.3 受理通知书有效期为18个月。由于申请单位原因,未按期完成审查工作的,受理通知书自行失效。
5 审查
5.1 取证
申请单位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应约请一个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分为条件初审、安装质量评审和联审。
5.1.1 条件初审:由评审机构组成审查组,审查组由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的评审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审查人员一般不得超过4人,审查组组长由具有3年以上评审经历的人员担任。
评审机构应将条件初审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形成书面报告,交给申请单位,同时报送省局锅炉处。省局锅炉处根据评审机构的意见,签发《准许试安装压力管道通知书》(格式见《细则》附件九),通知安装单位准备提交安装质量评审的压力管道安装工程。
5.1.2 安装质量评审:应在条件初审合格后进行,评审要求同条件初审。
5.1.3 联审:由评审机构协助省局锅炉处组织,联审组由省局锅炉处代表、评审员和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省局锅炉处代表任组长,审查组人员一般不得超过5人。
5.2 换证
5.2.1 省局锅炉处根据换证单位的换证申请,对照《细则》要求,在45天内发出受理通知,换证单位收到受理通知后,应约请一个评审机构进行换证评审。
5.2.2 换证审查人员组成及审查要求与取证时的联审相同。
5.2.3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间断压力管道安装2年以上,或连续3年未达到年安装压力管道最低数量(见《细则》附件十二)的,或5年内未达到5年安装压力管道最低数量(见《细则》附件十二)的,不予换证评审。
6 审批
6.1 取证
省局锅炉处对综合材料评议后,提出审核结论意见。对于审核合格的,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颁发《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6.2 换证
换证审批程序同6.1条。
7 监督要求
7.1 持证单位应严格执行压力管道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保证压力管道安装质量,做好用户服务工作。
7.2 持证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7.2.1 接受压力管道所在地和安装单位所在地的市州级监察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
7.2.2 压力管道安装质量体系责任人员应报省级和市州级安全检察机构备案,人员资格应符合《细则》要求;
7.2.3 不得涂改、伪造、转让或出卖《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7.2.4 不得向无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
7.2.5 对违反《规定》和《细则》规定的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发证机构可视具体情况,作出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吊销《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等处理决定。
7.2.6 有效期满时,持证单位必须按《细则》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申请换证。逾期不申请或换证未予通过的,即失去安装资格,由省局锅炉处注销《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