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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批登记
发布时间: 2006-10-19 23:14:43 字体显示:       

      一、办理部门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与实验室评审管理处 

      二、办理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认证咨询机构的资质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认监委审批

       三、办理依据   

      1.国办发[2002]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 

      2.国认可联[2002]21号《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

       四、办理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认证咨询的企业

       五、办理条件 

      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5名以上专职国家注册咨询师或审核员(其中至少2人为高级咨询师或高级审核员)或同等资格的咨询人员; 

      3、 符合有关认证咨询机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合同评审、咨询项目策划与咨询实施计划编制、咨询提供过程、符合性审核、咨询机构人员管理与培训、分支机构的控制(存在时)、不合格控制与纠正措施、内部质量体系审核与管理评审、文件与资料控制、保密、客户投诉与跟踪服务; 

      4、 对特殊情况,具体条件由国家认监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六、办理程序

       1、申请者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名称预核,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取得境外机构注册资格的审核员,需到中国国家认证人员培训认可委员会(cnat)进行资质核查,以取得审核员cnat确认件。

       3、申请者填写《认证咨询机构设立申请书》。

   内资认证咨询机构申请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认证咨询机构设立申请书》及申请书所要求的附件;外商投资认证咨询机构申请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外商投资认证咨询机构设立申请书》及申请书所要求的附件。

       4、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请者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1) 材料不符合要求时,通知申请者补充相关材料;再次提交仍然不符合要求时,退回《申请书》,向申请者发出《不受理通知书》,如仍有申请意向需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2) 材料符合要求时,向申请者发出《受理通知书》。

      5、正式接受申请后,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专家对申请者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的交通、食宿费用由申请者承担。

      6、根据初审结果,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国家认监委报送《认证咨询机构初审合格推荐书》和《申请书》(不含附件);对初审不合格的,向申请者发出《认证咨询机构初审不合格通知书》。

       7、国家认监委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国家认监委发出《认证咨询机构批准通知书》,并将《认证咨询机构设立批准书》送到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检验检疫局。

       8、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将《认证咨询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送申请者。

       9、内资认证咨询机构申请者持国家认监委发出的《认证咨询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重新登记期限:2002年7月31日之前)。

 外商投资认证咨询机构申请者持国家认监委发出的《认证咨询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到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呈报设立认证咨询机构的申请文件。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外经贸部进行审批。

       10、申请者持营业执照及相关材料到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领取《认证咨询机构设立批准书》。

       七、办理期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正式受理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认监委审批。  

       八、办理结果

  

  对符合条件的,由国家认监委作出核准资质的决定,并发给《认证咨询机构设立批准书》

       九、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6:30

       十、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一)地点: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号410房间

   (二)电话:(027)8781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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