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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有哪些新的管理和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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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4号)中提出,2005年底以前,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各地在确保稳定和促进再就业的前提下,可以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结余部分,调整用于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的补助,逐步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在《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2004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第1903款级科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下相应增设第190303项级科目“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补助”,用于反映财政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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