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新颁最低工资标准从2005年3月1日起执行。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五档,其中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460元、400元、360元、320元、28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5元、4.5元、4元、3.5元、3元(含用人单位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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