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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
发布时间: 2006-10-19 23:14:40 字体显示:       

  (一)复议申请人对国家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其复议申请的裁决不服,可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决本身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国家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及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或者国家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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