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审理程序
1、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审理,由省军转办统一组织,集中审理;
2、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按解放军、武警、公安现役的顺序进行审理;
3、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按照档案审查内容进行审理,审理要件不清或有疑问时,要逐一进行核实;
4、军队转业干部档案,边审查边初分;
5、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审理实行责任制,谁审理谁负责。
二、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审理内容
1、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
2、入伍登记表;
3、干部爱人情况登记表;
4、结婚报告表(含结婚、离婚证明);
5、配偶随军报告表;
6、干部任免报告表;
7、立功受奖、处分登记表
8、留队一方的档案材料;
9、配偶工作单位隶属情况;
10、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父母户籍证、结婚证和身份证等。
三、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审理要求
1、坚持原则,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审理,严格执行中发〔2001〕3号、鄂发〔2001〕27号和中发[2004]7号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
2、做好审档记录,情况不清的,要逐一登记,事后调阅有关证件;
3、符合相应安排的团职转业干部,要按正团和副团职级逐一登记注明;
4、二等功以上功臣受奖情况和转业干部处分情况要详细登记;
5、配偶单位隶属关系不明确的要予以登记,事后电话查实或调查配偶单位隶属关系并索取证明材料;
6、符合省直安置条件的,初分时直接注明流向单位名称。市州的注明市州名称;
7、档案审查完毕后,按照审查档案的部队属性进行统计,统计内容包括:团职转业干部人数、符合相应安排的人数、二等功以上功臣人数、女性转业干部人数、省直人数、各市州人数等;
8、登记退档人员名单和退档原因;
9、审理档案综合情况,由负责省直转业干部分配工作的人员统一汇总,并进行情况分析;
10、拟定退档的,由处内集体研究,报主任批准后,告知所在部队联络员和转业移交办,作退档处理。
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