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湖北省接收安置
1、原籍或入伍地是湖北省(不含院校分配入伍和过路入伍)的;
2、配偶在湖北省有常住户口(武汉市满2年,截止时间为当年的3月31日)的;
3、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湖北省的;
4、父母身边无子女、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在湖北省有常住户口的;
5、军队转业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原籍、入伍地是湖北省或现在湖北省离、退休的;
6、双军人双转,一方原籍或入伍地是湖北省或在驻鄂部队服役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双军人单转,留队一方现在驻鄂部队服役并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7、军队转业干部父母、配偶父母或本人子女在湖北省有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选择自主择业的;
(2) 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 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 因战因公致残的;
8、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驻鄂部队撤销、合并、降格、改编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已随军
我省有常住户口的;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并在驻鄂部队服役的;未婚或者离异并在驻鄂部队服役、符合随军条件的(仅适用于2004-2006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
9、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特殊专业人才,转业干部本人有特殊困难需要照顾,经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直单位接收
1、由省直单位直接应征入伍的;
2、配偶在省直单位工作(或退休)且有武汉市常住户口的;
3、军队转业干部系单身、配偶为现役军人(在外省服役)或婚前婚后均未就业,且父母或配偶父母在省直单位工作或离退休的;
4、荣获一等功、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本人要求在省直安置的;
5、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参加地方职称考试并由地方认可)且省直单位工作需要,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湖北省不予接收
1、年龄超过50周岁的;
2、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3、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和地方指定医院同时诊断确认为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犯有错误,组织上未作结论;虽有结论,但本人不服并上诉,组织尚未作出复议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限未满的;
5、被开除党籍或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6、未纳入当年转业安置计划的;
7、提升领导职务不满1年(不含撤、并、降、改单位和机关干部、专业技术干部调整职级)的;
8、已安置并发出报到通知,因本人原因连续两年不服从组织分配未报到上班的;
9、其他原因不宜接收安置的。
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