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分原则
(一) 转业干部按自然流向原则进行初分;
(二) 转业干部按政策照顾原则进行初分;
(三) 转业干部按省直、市州进行初分。
二、定位分配原则
(一) 双向选择原则。接收单位同意接收、转业干部服从接收单位的定位分配,双方协商后签订双向选择
协议书,与安置计划的职数、性别比例不相矛盾的,原则上应予认可;
(二) 自然流向原则。自然流向的转业干部,与《公务员法》有关回避制度不相矛盾、接收单位未提出回避要求、同意接收的,可以按自然流向进行定位分配;
(三) 功臣模范照顾从优的原则。二等功以上功臣模范实行指令性计划分配。一等功以上的功臣模范定位分配时,尊重本人意愿,按个人去向要求定位分配;二等功臣定位分配时,同等条件优先照顾;“六类人员”定位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
(四) 专业对口的原则。省直部门转业干部的定位分配,应充分考虑接收单位的用人需求、转业干部所从事的专业以及实际专长,尽可能合理配置,实行对口安排;
(五) 就近安置的原则。为照顾转业干部的工作和生活,省直部门转业干部的定位分配,应考虑其居住区域,原则上实行就近安置;
(六) 参考个人要求的原则。省直部门转业干部的定位分配,在计划允许、与其他定位分配原则不相抵
触的情况下,尽可能按转业干部个人去向要求实行定位分配;
(七) 部队之间平衡的原则。省直部门转业干部的定位分配,根据各大军区、军兵种、省直安置的实际数量和平衡的原则,考虑和照顾方方面面的因素,尽可能使各部队转业干部的定位分配去向大致合理;
(八) 按比例选择的原则。接收单位选择转业干部,原则上按安置计划的团和营以下干部职级比例和性别比例进行选择。接收转业干部计划少、实际岗位对转业干部有特殊要求的单位,选择比例适当放宽。
三、定位分配程序
(一) 实行双向选择的,其双方签订的双向选择协议书,由分工负责省直转业干部分配的工作人员收集汇总,呈处长审核,报军转办主任审批;
(二) 正团职和二等功以上转业干部指令性分配,由分工负责省直转业干部分配的工作人员提出拟分方案,处内集体研究,报军转办主任、厅长批准;
(三) 军队转业干部保底分配,由分工负责省直转业干部分配的工作人员依据剩余计划,征求各部队联络员意见,提出拟分方案,处内集体研究后,提交省军转办集体会议研究决定;
(四) 市州军队转业干部调整,由部队联络员、转业移交部门申报,分管处长或具体负责市州安置的工作人员提出意见,呈处长审核,报军转办主任批准;
(五) 转业干部分配后期个别调整,由部队联络员提出,转业移交办签署意见,呈处长审核,报军转办主任批准。
四、省直和武汉市转业干部调整原则
(一) 省直和武汉市以及部队内部之间调整的数量和职务结构基本对等;
(二) 服从省直和武汉市的定位分配;
(三) 转业干部调整去向所要求的部门与接收单位安置计划实际可能。
五、省直和武汉市转业干部调整程序
(一) 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
(二) 部队联络员和转业移交部门签署意见;
(三) 具体分工人员审查,处长审核,军转办主任批准。
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