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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
发布时间: 2006-10-19 23:14:40 字体显示:       


<办事流程>

  1、调配:

  (1)调入单位申请调动报告,报告需写明调动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调动理由;

  (2)填报《干部调动登记表》(一式两份);

  (3)提供调动人员的职称、文凭、户口原件及复印件;

  (4)调入单位是国家机关、省属事业单位的,需提供省编办有关处室审核的编制情况说明;

  (5)调动人员属夫妻分居的,除提供本人情况外,还需提供配偶的职称、文凭、在汉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属公务员进国家机关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需提供本人公务员过渡表;

  (6)调动人员符合进汉入户条件、需办理入户手续的,还要填报《干部调动户口迁移登记表》(一式两份);

  (7)材料收齐并查阅调动人员档案后,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报领导审批,并办理有关调动手续。

  2、人事争议仲裁:

  申请: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在规定的日期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调解: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应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裁决:仲裁庭按规定程序处理人事争议,对调解不成的案件,依法及时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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