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审批项目:《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 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三、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七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三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第二章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四、 审批职能机构: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027-87253508
五、 申请范围:
湖北省境内药品生产企业
六、 受理地点与时间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武汉市东湖路136号 027-87253862
七、 办理程序
1、申报条件
1) 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2) 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3) 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4) 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5) 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申报资料:
(1) 企业申请报告;
(2) 《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表》(含电子文档);
(3)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其相关证明文件;
(4) 拟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拟办企业名称、生产品种、剂型、设备、工艺及生产能力;拟办企业的场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以及投资规模等情况说明;
(5)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生产地址及注册地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
(6) 拟办企业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7) 拟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
(8) 拟办企业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
(9) 拟办企业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无净化要求的除外),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10) 拟生产的范围、剂型、品种、质量标准及依据;
(11) 拟生产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
(12) 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主要设备验证概况;生产、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
(13) 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目录;
(14) 拟办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15) 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16) 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17) 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应完整、清晰,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须签字或签章。
3、办事程序
(1) 省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初审。
(2) 局评审中心进行技术审查。
(3) 安监处根据局评审中心意见提出审批意见,符合要求的,呈分管局长核定,呈局长核准。
(4) 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告知申请人。
办事流程:申请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初审--->药品评审认证中心现场检查--->安监处审核报批--->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制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人
八、 收费情况:
鄂价费[2003]218号 1200元 个/次
九、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