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审批项目: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制剂室新增剂型或者改变配制场所(含迁建、改建、扩建、原址改造)
二、 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三、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制剂室新增配制剂型或者改变配制场所的,应当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登记。
四、 审批职能机构: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027-87253508
五、 申请范围:湖北省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六、 受理地点与时间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武汉市东湖路136号027-87253862
七、 办理程序
1、 申报条件:必须是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制剂室
2、 申报资料:
1) 医疗机构申请报告;
2) 实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报告(只对新增剂型部分。若改变配制场所的应包括制剂室概况和明确申请发证的具体剂型及对照验收标准各部分分别表述的自查整改情况);
3) 填报《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有正式签章,申请变更的具体剂型要全部填入)及电子文档;
4) 省卫生厅同意迁址或增加配制范围批复的复印件;
5) 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考核意见(省直医疗机构除外);
6)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7) 改变配制场所的基本情况,包括投资规模、占地面积、周围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并提供医疗机构总平面布局图和制剂室总平面布局图、配制车间工艺布局平面图;增加配制范围的应提供新增剂型的总平面布局图(标明设备设施位置及空气洁净度等级);
8) 制剂室拟配制的范围、剂型、品种、质量标准及依据;拟配制剂型或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
9) 有关配制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主要配制设备、检验仪器目录;
10) 凡申请单位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单位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11) 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3、 办事程序
(1) 省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
(2) 委托局审评认证中心进行技术审查并安排现场验收(技术审查和现场验收时限为20个工作日)。
(3) 安监处根据局审评认证中心意见提出审批意见,符合要求的,报分管局长核定,报局长核准。
(4) 将结果返回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服务中心受理(2天) 审评中心技术审查(20天) 安监处办理审批手续(8天) 服务中心制证通知 申请人
4、 其它事项
八、 收费情况:鄂价费[2003]218号 380.00元次/个
九、 附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