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校专业设置审批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申请设置或调整专业的学校应于每年9月10日前将在下一年度设置或调整的专业的书面材料(含自主审定设置或调整的本科专业材料)送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逾期报送者,延至下一年度办理。
(2)学校自主审定或向省教育厅申请设置、调整专业,应向省教育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①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关于学科专业建设的计划;
②增设、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及论证材料;
③专业申请表(见样表);
④增设、调整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⑤增设、调整专业的专业课任课教师配置一览表(教师姓名、年龄、性别、职称、学历、所毕业的学校及专业、拟授课程名称);
⑥增设、调整专业办学条件(专业开办经费、教室、专业实验室及实验开出率、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学生宿舍等)的落实情况报告;
⑦年度本科专业核定数执行情况表(专科学校不填报)。
⑧其他需补充说明的材料。
上述材料,均一式五份,用a4纸打印。
(3)本科院校设置目录外专业的论证工作由省教育厅按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的要求执行。
(4)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各校申请增设的专业进行现场考察。
(5)召开省高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会议对需审批的专业进行评议。
(6)向教育部报送备案、审批专业的材料。
(7)教育部复函同意后,公布调整增设的专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