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费标准:5元每张
(二)执收机关:县(市、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三)收费依据:《关于印发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8]220号)
(四)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
(五)审核材料:申报户口迁移的相关材料,包括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人事录(聘)用(干部调动)通知、户籍证明、夫妻投靠证明材料、购房入户证明材料合同(“两证”)
(六)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4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