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五章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条,《湖北省省实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条。
申请对象:从事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的人员
主办处室:省卫生厅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
核准条件:申请遗传病诊断与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符合卫生部下发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中有关人员资格的规定并准备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工作。
核准内容:从事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人员的技术资格
核准程序:(1)申请从事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的人员向省卫生厅基妇处递交申请及有关材料;(2)省卫生厅基妇处进行审查并组织考核;(3)对合格者由省卫生厅审批发证,对不合格者予以告知。
核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事宜。